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依据是: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于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,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第一条
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,提高产品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,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所称认证,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、服务、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、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。
所称认可,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、检查机构、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、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,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。
第三条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第四条
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。
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、监督和综合协调下,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。